南京艺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者:zk发布时间:2018-10-25浏览次数:1358

南京艺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一)各党政管理部门、二级院(校)的正职负责人和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二)与经济活动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

(三)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学校授权委托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事项。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二年以上)或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职(权)限实施,由学校组织部(企业负责人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决定,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工作分工及职责: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学校联席会议由校领导,组织部、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一)组织部工作职责: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二)纪委、监察处工作职责: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及其量化指标;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四)审计处工作职责: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二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九条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通过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党政管理部门、二级院(系、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内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2.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4.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和有效性情况;

6.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情况;

7.主管范围内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的执行和重大经济活动的论证程序及效果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情况;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2.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3.企业主要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4.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5.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

6.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7.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情况,包括有无违法违纪、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8.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底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由组织部(企业负责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将符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且实际负有重大经济责任的相关人员列入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并向联席会议提出;

(二)联席会议研究拟定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校党委批准后,列入审计处工作计划;

(四)组织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内部审计人员不足的,可以聘用有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组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征得联席会议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审计组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其他材料。

书面材料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学校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其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六)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单位(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其他材料包括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申请、审批文件、领款领物记录、收费标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并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采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取得证明材料。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七)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八)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五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二十六条委托部门应负责落实审计结果,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反馈审计情况,督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监察处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组织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调任、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奖惩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档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审计处商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艺术学院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南艺委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中共南京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