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者:zk发布时间:2018-10-26浏览次数:1852

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结合省属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学校是指省属高校和省教育厅直管中等职业学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教育厅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及省属学校所属部门、院系、事业单位、控股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主持工作副职)。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省教育厅及省属学校内设的管理机构。

省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省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一)厅属中等职业学校校级正职党政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副职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教育厅组织部门提出,经厅党组决定,厅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属学校所属部门、院系和所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副职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校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校联席会议决定,本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或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

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为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省教育厅联席会议由厅党组领导,组织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各校联席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相关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单位内设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职责: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向审计部门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本系统、本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其指标;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工作职责: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学校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在审计以上内容基础上,要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底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

(二)联席会议研究拟定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单位党委(组)批准后,列入审计部门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内部审计人员不足的单位,可以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单位(部门)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单位(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其他资料包括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

(三)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处理的,应向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属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高校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