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孙亚雯发布时间:2020-05-12浏览次数:18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审计监督,突出审计重点,创新审计机制,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8]41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精神,并结合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通信网络工程等),以及与其相关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及安装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建议。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贯穿工程项目全过程,但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规定主动、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各项资料,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是监督与评价拟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立项、论证过程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拟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审计是监督与评价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规划、环境影响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审计是监督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政策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等采购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评审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阶段审计是监督与评价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与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签证,由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签认后报送审计处,审计人员依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会议纪要及现场实际情况,对隐蔽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签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建设单位核价的设备及主要材料,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或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签认,封存样品和资料后报送审计处,审计人员对材料价格认定程序的合规性、与市场价格差价的合理性进行审计;

(三)发生工程变更、签证、索赔,项目管理部门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及时通知审计处,审计人员对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人员依据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的相关材料,对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款支付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

(五)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计是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合同履行、项目结算和项目决算等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完整、准确,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根据需要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控制管理的审计建议。

  

  

第三章审计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处自行实施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工程核减额的3%提取经费,统筹用于审计业务开支。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投资规模等情况,分阶段有重点的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一)新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投资大于 300万元(含 300万元)的扩建、改建及修缮工程项目,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并对受托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审计处自行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凡需报审项目,均先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在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结算资料报审计处审计。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应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简单复核工作,15个工作日内报送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费用的支付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并列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

(一)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10%(不含)以上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不含)—10%(含)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

(三)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不含)—8%(含)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

(四)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单项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核减率达到15%(含)以上的,在校内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且3年内该施工单位不得在学校承接工程项目;

(六)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实际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审计处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意见书后,再组织不同的社会审计机构复审。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审计的项目工程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预算价)的70%(如初步核定的结算金额低于预算价时,则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初步核定价的70%),付款基数不包括预留金、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款等;需复审的项目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初审金额的80%,付款基数不包括预留金、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款等。工程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

第二十条 需复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预留审计服务费的30%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经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含)以上的,应扣除该初审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保证金。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下的,予以支付初审审计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我校与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签定的合同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先审计后财务结算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处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学校研究解决。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内部制度,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学校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艺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南艺院发[2015]50号)、《南京艺术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及零星基建工程预结算审计办法》(南艺院发[2016]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南京艺术学院

                                                           2020113

   附件 投资负面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