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包括:
(一)各党政管理部门、二级院(校)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三)校党委要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处及参与内部审计的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党院办、组织部、巡察办、纪委办、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校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在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审计处商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三)审计处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审计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履职特点、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党政管理部门、二级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2.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效果情况。
4.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管理服务目标情况。职能部门对学校二级单位相关业务的监管情况。
5.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内部控制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2.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5.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7.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8.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9.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审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可以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的名称、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当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所任职务、任职期限和岗位职责情况;
2、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3、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内部控制管理、推动事业发展情况;
4、任期内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
5、任期内所在单位重要经济决策和效果情况;
6、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7、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问题和建议;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资料、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规依法请校内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校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正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领导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地方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结果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审计建议,并将其作为制定措施、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单位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艺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南艺委发[2013]26号)同时废止。
中共南京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