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保障和推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京艺术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根据学校党委授权承担审计相关事务的决策、审议与咨询等职权,对学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审计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协管审计、分管纪委、组织、财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南京艺术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南京艺术学院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三、主要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
(三)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四)督促落实审计工作的整体推进,推动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五)审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重要事项,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会议制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后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八条 会议出席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其他参会人员。出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撰写,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同时印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学校领导和部门。
第十条 会议议题内容与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参会人员应予以回避。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审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