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暂行)

发布者:孙亚雯发布时间:2023-09-12浏览次数: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防范和化解学校经济活动风险,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苏教财〔20172号)、《南京艺术学院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方案》(南艺院发〔20171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指对学校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等。

第四条学校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向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审计处牵头,审计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保证评价的独立性,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的内部控制作为评价范围。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立足于学校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地反映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与执行的有效性。

(四)适应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根据国家政策、学校需求、适时调整评价内容、评价重点、评价方式。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学校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学校层面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建设的合法合规、全面性、重要性、适应性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分析学校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拟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梳理本单位内部控制缺陷,并如实填报自查清单,撰写自评报告。

    第十条 审计处在各二级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类型进行初步认定,其中重要缺陷报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认定,重大缺陷报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评价完成后,应将有关文件资料、自评材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评价报告等资料整理后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汇总评价结果,编制出具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缺陷清单。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统计抽样、穿行测试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的证据,规范、客观填制评价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工作部署及学校工作需要,原则上可以结合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分析和缺陷认定

第十五条 评价分析主要对缺陷进行认定,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

内部控制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学校各项业务活动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控制设计不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执行缺陷是指控制设计得当,但没有按设计意图执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的缺陷。

第十六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涉及学校整体管理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某类经济活动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

重要缺陷,是指涉及各二级单位层面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运用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报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印发相关二级单位,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并上报。相关二级单位根据评价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将评价结果和整改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挂钩,实行追责问责,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苏教财〔20172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4日起施行。